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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投标人工作纪律

2017年09月29日 15:39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投标人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工作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学校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参与重庆工商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的投标人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参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招标人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三、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自觉维护开标会场秩序,自觉遵守开标会场纪律,不大声喧哗和无理取闹。

四、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投标资料所述内容均真实有效。

五、切实遵守招投标规定,不串标、不围标、不陪标、不抬标,不得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六、不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采取诱骗、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七、在招标过程中,不打探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招标人工作秘密,不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违规活动。

八、尊重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有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恶意诋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九、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按期签订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投标人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上报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建委记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记入重庆工商大学投标不良记录,五年内拒绝其参与重庆工商大学的投投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重庆工商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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