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4】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政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原区县专家分库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的申请条件重新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重新选聘。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渝财采购〔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