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采购〔2017〕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
二、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实行采购方式变更限时办结制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予以优先审批。
四、我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资料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市级高校、科研院所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将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