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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06月27日 20:47 yxy 点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渝建[2018]289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市委“8+3行动计划”,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完善及落实,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及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等内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及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方法等应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三)及时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不得使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等不明确、不具体的方式进行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规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三、加强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监督
  (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积极完善改进评标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及低价判定标准。探索详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构成,对清单采用符合性评审,不设置清单评分项。
  (二)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根据项目招标范围及设定的资质条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不得抽取与项目不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主项资质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5,与项目相关但非主项资质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每专业不得多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5。招标人委派评标代表应当是招标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应的知识水平和条件,且专业符合评标需要。
  (三)加强评标管理。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标、评标等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功能区、等候区和评标区等重点区域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评标前准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四)强化诚信综合评价成果运用。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评分中占10%的规定,形成“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树立“做不好现场就得不到市场”的理念,营造以诚信赢市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引导和督促甲乙双方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应细化工程建设内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赔偿等内容条款,明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进一步理清合同双方责任义务关系。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业绩等进行公开,供招标人选择参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代理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及动态检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作用。
  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监管,严格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加强评标专家评标能力培训,提高评标专家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理。督促交易平台加强抽取终端和评标区建设,加强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保密措施。继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远程异地网上评标,进一步扩大区县可抽取专家范围。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加强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业绩;废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七、积极探索招标投标改革新举措
  探索“评定分离”制度,通过更加科学的定标办法,合理确定中标人。探索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预选承包商库,在保证承包商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全过程监管,增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途径。探索保证金缴纳方式改革,鼓励招标人采用保函方式取代现金模式,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方便保证金缴退。
  八、强化标后监管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将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与招标投标活动这一工程建设源头紧密联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全面受控。加强对现场派驻人员的监管,确保现场人员与投标及合同保持一致。推行招标投标后评估制度,招标人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做出后评估,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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