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19〕7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
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便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现就我市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需要企业提供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二、对于中标(成交)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该企业类型。
三、对于未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列进行处理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企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 行业(行业类别)的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参加本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行业类别 |
营业收入(万元) |
从业人员(人) |
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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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小微企业投标(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且符合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还需提供所涉及的其他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将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caif 2019年8月12日印发